2004年8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经济犯罪与死刑存废
陈有西

  对于死刑权,中国百姓一直认为是离自己十分遥远、无权去评论的。其原因,是因为死刑权实际上是统治权力中核心的东西,中国人的潜意识里,对这个问题一般都主动退避三舍,让高层统治者去掌握。
  中国死刑过多,是大多刑法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。国际上的总趋势是,发达国家废止和减少死刑,发展中国家保留很多死刑。保留死刑的国家,死刑适用于杀人、抢劫、强奸等暴力犯罪,而对盗窃、贪污、受贿等侵财型犯罪,一般不用生命刑,而只用财产刑、自由刑来惩罚,即判终身监禁、没收财产,这是人类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。因为以国家的名义判人死刑,也是一种杀人,就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的“惩罚杀人的法律,自身实施了杀人”,只是这种杀人有为社会除害的正义的动机。但从人性而言,从人道而言,好多人文主义者都反对以国家的名义滥用死刑。而在中国,谈论减少死刑,是十分孤立的。每当治安不好的时候,人民群众、公安机关,都会把“打击不力”作为首要原因。
    1997年,我国对《刑法》进行了重大修改,减少了一部分死刑。特别是盗窃罪死刑的变更,大大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对象,新《刑法》只对盗窃银行金库和珍贵文物等保留死刑。但另一方面,在经济犯罪领域,却走了回头路,在新刑法中大大增加了死刑罪名。目前,中国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68个,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是非暴力犯罪,譬如走私犯罪、伪造货币罪、金融诈骗犯罪、组织他人卖淫罪等。最近,国内刑法学界再次提出,经济犯罪的死刑,对腐败威慑有限,应当逐步废止。不要小看这种讨论,也不要以为这同普通群众无关,一个国家的死刑的设立,同国民的意识和法律修养是直接相关的,应当让广大群众知道这样的法学界动态。
  经济犯罪以侵占财产为目的,其标准和数额是非常难以把握的。几年前,贪污、受贿20万的人可以判无期,上百万的可判死刑。现在,贪污、受贿几十万的判无期,几千万的也判无期,而且报纸上几乎同时报道出来。以致群众搞不懂中国的法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,为什么对几千万的贪污犯不判死刑?法律有这个规定,群众就有权利这样想。其实,经济犯罪,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,对其适用死刑,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。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,且与我国已经加入的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。因此刑法学者提出,对于非暴力犯罪中的经济犯罪、财产犯罪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规定的死刑,应当及时废止。对于犯贪污罪、受贿罪的人,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其再犯。在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,短时间内废止死刑,会与形势不相符合,因此先在司法上坚持“少杀慎杀”原则,提高适用死刑的条件,再逐步过渡到废止死刑。
  我国《刑法》第48条规定:“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。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,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。”应该说,慎杀的原则,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。刑者,兵也;兵者,利器也。一个清明的国家,并不能期望用多施死刑来实现长治久安,应该在乎的是亲民的政治、富庶的经济和合理的法度。这个道理,如果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也能理解了,我国的刑法也就会走向更加成熟和科学的境界。